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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开始施行。针对这次对《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修订,法官指出,此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背景:劳务派遣工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
一、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风险问题 国有企业之所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出于对业务发展的内在需求,而劳务派遣用工工作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开展的,因此其存在的风险问题,很明显是出自于法律和业务两大角度。 1.法律方面的风险。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规定不够详细,因此,国有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难免会遇到法律上的风险。从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分析,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2013年7月1日实施,人保部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规定也将在7月1日前出台。对该规定笔者认为应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而对执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有促进作用。 一、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确定 用工单位日常工作中在用工上会根据公司业务的变化分为淡、旺季,如何在淡季转入旺季或者旺季转入淡季时确定用工单位的用工总量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实践中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员工在工作中或是通过其他不固定的方式相互学习——持续获得收益。但在稳定,要求严格遵守制度的行业中,非正式学习可能是冒险的建议。——马杰里-韦恩斯坦 如今没有企业愿意被员工视为操控与限制的机构,但诸如银行和医药保健等行业必须权衡员工对非正式学习的需求以及遵守联邦和州法律法规的需要。具相当风险性的机密信息和外部指导企业行为法规,如果员工把它们遗留在自己的设备上,问题就会出现。幸运的是,许多企业都能够
大学生求职经验甚少,求实习工作时,如何识别招聘陷进?遇到企业欺诈行为如何破?前程无忧就此提供一些方法,望大家求职顺利:   Q:接到公司的面试通知,该如何防范求职风险?   1)面试前去当地工商局网站上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2)通过网络及其它渠道,查询该企业口碑或是否已有求职者投诉过该企业;   3)问清对方固定联系电话,以及带有企业域名的邮箱。特别要留意只通过手机
从4月8日开始实施的公积金贷款新政中提出,今后将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高收入人群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月收入的50%。   公积金贷款中,基本生活费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计算,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昨日,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正式通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低于98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基本生活费至少980元   新政提出,在计算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时,
2009年3月2日,某广告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一年。2011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仍一直按部就班工作,广告公司也正常支付工资。2012年2月,广告公司向王某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订,并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原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并没有约定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确定工作性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
关于职工病假工资,有关法律是有规定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这一规定继续有效。这也正是香洲区人社局答复的由来。 然而,法律规定的职工权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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