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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试用期」是
近段时间,社会对最低工资的关注越来越热烈。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说,“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见昨日《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施行《最低工资规定》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其目的是要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一种维护劳动报酬的稳定机制。制约《最低工资规定》无法有效实施的现实是,相对于员工而言,领导者认为利益比人的权利更加重要,这种普遍的权利克
我由于违反程序操作机器,给所在单位造成了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公司让我承担这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现在每月只给我300元的生活费,其余的1000元钱工资被公司扣除用于赔偿损失,请问,职工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 答复: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
尽管大多数人半年前就知道,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但自己的个税要交多少,有哪些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征个税,这恐怕仍是大多数人心里的疑问。为此,我区税务部门近日再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属免税所得和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所得或费用的扣除项目。 据介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提留的福
目前,企业因为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资纠纷越来越多,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企业败诉的也越来越多。这表明了企业的员工越来越多地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公众法律意识增强的一种表现;同时,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部分企业分管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负责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在裁员、处理辞退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还不具备应有的管理知识、法律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其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几下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合同保护 在我国,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
小谢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于是他悄悄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打算年后跳槽到新单位工作。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他12月1日递交了辞职信。在他的计划里,到12月31日正好满一个月。可是现在事与愿违,小谢的手续因部门领导的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小谢没有退工也走不了。他想问:"现在我到底还需要出勤吗?"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认为,实际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
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
1999年小郑被一家公司聘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3月,公司聘任小郑为市场部总监,并且颁发了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小郑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前几天,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经理说聘任书不是合同,让小郑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小郑十分疑惑,不知聘任书是否是合同?小郑该怎么办? 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因为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
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待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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