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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处理消极怠工的员工?
资讯分类:经典案例 | 点击:670次 | 编辑:林洛 | 发布时间:2013-01-29 18:23:28

   问题:   有一名员工负责的区域连续两个月没有业绩,在12月份的工作月会上说公司要找能做出业绩的人负责就交接走人。公司的领导很生气,于是决定先将此人解决。现在在与此人沟通的过程中,他提出如果是公司单方面跟他解除劳动关系的,那公司是不是应该给他一个交代。请问大家这种情况,是否应支付赔偿金?需要如何去跟该员工沟通呢?

 

     回答:单位和劳动者是一方提供劳动报酬,一方提供劳动的关联体。当发生消极怠工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无法得到对应的回报,争议很容易爆发。如何合理处置消极怠工的员工?这是一个全中国一半以上单位都会有的烦恼。不仅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都会遇见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一共4条13种情形,其中并没有消极怠工一项。这就决定了当员工发生了消极怠工时,用人单位不可能很简单得解雇了事。在这4条13种情形中,有3种情形在实践中往往会被用到: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使用这一条款解除,单位首先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比如公司交付的某个项目,因为员工消极怠工,没有按时完成,给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很大负面效应。证据点可以抓几处:一是项目责任书,二是项目的进展汇报书,三是项目没有按时完成的后果。

    其次,单位要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如果是培训,做好培训签到,如果是调整工作岗位,则做好岗位调整签字手续。之后再行观察,需要证明第二次不胜任工作。

    再次,单位需要支付N+1的额外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替代通知金。千万不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夜长梦多。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使用这一条款解除,单位首先要有合法的规章制度。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程序上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公示制度,或者告知劳动者。

    其次,单位要有消极怠工的明确证据。如上班期间不干活,长期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多次离开座位,与他人长时间聊天,甚至长时间离开办公场所,办理私事等。

    再次,单位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可以在证据确凿后立即辞退。

    (三)《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种妥协的做法。在单位没有确凿的依据时,选择协商解除可以很好得收拾局面,让单位尽快从这一负面事件中摆脱出来。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极怠工者要走,单位是要付出代价的。具体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读完以上三种方式,是否你都觉得不满意?

    这很正常。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的权利限制很多,能在螺蛳壳里做道场,想来也不会是轻松的事。但是,笔者多年工作经验表明,单位但凡出现消极怠工的员工,大多有自身管理因素。也许是公司的制度设置失当,比如销售业绩规则不合理,产生制度漏洞;也许是员工的直接上级管理失策,严重打击了员工的信心和自尊,造成逆反心理。遇见消极怠工的员工,首先从单位自身寻找原因,将其补正,才是最好最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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