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仅发基本工资1500元,公司未对我进行任何职业技能培训。在试用期内,我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不给我办转档手续,说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交2000元违约金才能拿到档案。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李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公司不给李先生办转档手续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要求李先生交纳2000元违约金也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特别解除权,即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用人单位因基于专项技能培训或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转移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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