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因不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近日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要求在1个月后辞职。可我很快得知,由于我主动辞职,将无法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离职经济补偿金,所以我想撤回辞职申请。请问,我可以在公司未作出答复之前撤销辞职申请吗? 小徐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享有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超过30日即能产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当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对其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也就不存在撤销申请的情形;若是在用人单位未作出决定前,劳动者反悔而提出撤回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小徐在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不久即后悔,虽然公司尚未答复是否同意,但尚未超过30日,此时小徐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完成,小徐可以向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的理由,是否同意由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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