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铜仁市区的小田前段时间应聘上了一家广告公司,近日来很是惆怅——小田本来不是广告专业的学生,但是因为对广告行业有浓厚的兴趣,所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之后,终于进入了当地的一家不太知名的广告公司。可是进入没多久,就发现自己其实并不适合这家公司,于是小田想要辞职。但就在此时,与小田交好的同事在得知小田的想法后,却和小田说:“咱们当时进来没多久不是被培训了一阵吗?而且还签了试用期合同,里面貌似有说试用期辞职的话会算成违约?”原本打算递交辞职书的小田在听到这话之后,开始犹豫了,因为她也记不清当时自己当时签的合同,里面到底有无试用期违约一项。那么,小田到底可不可以主动辞职呢?若试用期合同里有违约这一项,那么辞职的话又会不会被告上法庭呢?这里有三个关于法规的知识需要普及——
(一)首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拥有相当的主动权的。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这一法规对应到小田的事件里,小田就拥有了主动辞职的权利。在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于是乎,试用期就成了劳动者与用人方互相考量的一个平台。试用期不仅仅是用人方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自己的用人标准,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方是否符合自己长期发展与职业规划的一个过程阶段。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完全有权力主动解除与用人方的劳动关系。
(二)其次,让小田困顿的关于试用期培训辞职时是否要赔偿的事情。关于小田感到迟疑的关于“培训费赔偿”一说,可以说是杞人忧天。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了技术培训,但只要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便没有权利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三)关于试用期合同违约的事宜。关于这点,其实很多劳动者并不是很清楚。1、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拥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无权对劳动者以合同、协议等其他任何形式加以限制。2、试用期合同并不是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任意条款,且并不具有法律效应。而试用期,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综上可知,小田完全可以自主解除与原公司的试用期劳动关系,且不用赔付违约金或技术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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