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2月到娄底某加工厂作业,因为该厂属加工职业,常常隔三差五地需求员工加班赶产值。2011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需期限交货,厂长再次需求员工加班。在此之前,员工现已接连加班两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觉得身体吃不消的李某向厂长提出不加班,遭到回绝,李某一气之下,依照单位规则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为此,厂方以李某违背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其予以解雇的决议。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需求康复劳作联系。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根据《劳作法》第41条规则:“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作者协商一致后可延伸作业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越1小时,因特别缘由需求延伸作业时间的,在保证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间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很显然,该厂现已违背了法律规则,以此为由解雇回绝加班的李某更是不合法的。仲裁委所以判决:加工厂对李某作出的解雇决议无效,康复两边的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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